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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监总局发布《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》和办案指南(一),附全文

发布日期:2025-03-07 14:08    点击次数:9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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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有效提升基层执法效能,市场监管总局启动“1+N”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指南体系建设(即1个案件查办通用指南+N个办案指南),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近日首批制定发布了《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》和《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(一)》(以下简称两个《指南》)。

《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》

目 录

一、案件来源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6

二、线索分析和立案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6

三、案前准备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7

(一)明确人员分工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7

(二)执法文书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7

(三)执法装备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7

(四)公安协助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8

四、调查取证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8

(一)确认违法主体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8

(二)现场检查,制作《现场笔录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8

(三)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................. 9

(四)开展询问调查,制作《询问笔录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0

(五)责令改正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1

(六)对涉案物品抽样检验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1

(七)涉刑移送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1

(八)限期提供材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1

五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2

六、案件审核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2

七、处罚告知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3

— 5 —

八、陈述申辩和听证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4

九、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4

十、处罚决定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5

十一、送达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6

十二、执行与结案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6

十三、立卷归档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7

— 6 —

一、案件来源

1. 监督检查发现;

2. 投诉、举报;

3. 上级交办;

4. 其他部门移送;

5. 其他。

涉及投诉、举报、其他部门移送等案件来源,案件调查除应

符合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外,还应符合其他法律、

法规、规章所规定的程序、时限等要求。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

辖的案件线索,应制作《案件来源登记表》报办案机构负责人签

署处理意见。

二、线索分析和立案

接到案件线索后,办案机构应进行案件线索分析、核查,依

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

实施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判断有无违法行为存在。

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的规定,结合核查情况

分析是否符合下列立案条件:

1.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

的行为;

2.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;

3. 属于本部门管辖;

4. 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。

— 7 —

办案人员应根据对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情况填写《立案/不予

立案审批表》。办案机构负责人建议立案的,指定两名以上具有

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,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
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易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、情况紧急

等情形,应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依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采取

查封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《现场笔录》,再补办批准手

续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行政强

制措施的,应当立即解除。

三、案前准备

(一)明确人员分工

办案人员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,办案机构负责人

可初步指定案件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,拟定现场执法活动实施流

程及人员分工,进行现场检查前应确保办案人员取得执法证件且

在有效期内。

(二)执法文书

提前准备《现场笔录》《询问笔录》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

知书》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《场所/设施/财务清单》《抽

样记录》《封条》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》

等执法文书。

(三)执法装备

执法车辆、执法证件、执法服装、录音笔、照相机、执法记

录仪、移动硬盘、抽样专用器材、快检设备等相关采集证据专用

— 8 —

设备。

(四)公安协助

综合研判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、人员、物品等因

素,如存在涉嫌犯罪、阻碍抗拒执法等情况,可商请公安机关提

前介入。

四、调查取证

首次向当事人收集、调取证据的,应告知其享有陈述权、申

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。为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确保依

法、全面履行职责,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的主要内

容包括:

(一)确认违法主体

查看《营业执照》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

及相关资质证明;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;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

填写字号(姓名);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

上的姓名。调取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(现场陪同人员)身份证明。

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印,由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核对无误后注

明与原件一致,签字(或盖章)并注明证据出处与日期。

(二)现场检查,制作《现场笔录》

详细填写现场检查地址,客观记录涉案产品存放的具体位

置、数量,核对记录涉案产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、保质期,企业

信息等内容,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记录。

查阅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、票据、账簿、电子数据以及其

— 9 —

他有关资料。提取上述资料复印件,应由当事人、当事人法定代

表人、授权委托人或现场陪同检查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

致,并注明出证日期、证据出处,同时签字(或盖章)。并在《现

场笔录》中如实记录收集证据的过程、办案人员采取的措施(如

抽样)及现场人员的表现。

(三)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

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办案人员可以对

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。采取先行登

记保存措施,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。情况紧急需要当

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

门负责人报告,并补办批准手续。

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

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,

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查封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,但应当经市场监管

部门负责人批准。情况紧急,需要当场采取查封、扣押措施的,应

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,并补办批准手续。

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,应当当场交付《先行登

记保存证据通知书》或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,并请当事

人在《送达回证》签字确认。现场如实填写并交付《场所/设施/

财务清单》,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

施的情况、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情况及当事人是否陈述

申辩及陈述申辩的内容,应记入《现场笔录》。

— 10 —

(四)开展询问调查,制作《询问笔录》

1. 围绕取得证据和动机制定计划;

2. 明确询问对象。针对不同询问对象制定不同询问提纲,如

采购人员应侧重于原料购进情况、仓库保管员应侧重于物品出入

库及领用记录等;

3. 询问被询问人应当个别进行;

4. 初次询问被询问人应出示执法证件,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

回避的权利,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;

5. 询问被询问人,应详细记录询问调查地点、询问人(两名

以上)、被询问人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、工作单位、职务、联

系方式、联系地址等信息;

6. 询问记录涉案产品(如有)采购过程、采购单位、时间、

产品生产日期及批次、数量、价格、存放地点、使用情况、成

品(半成品)销售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,查清涉案金额和违法

所得。

7. 询问结束后,应将《询问笔录》交被询问人核对,被询问

人没有阅读能力的,应当向其宣读。被询问人在核对笔录时,要

求修改或者补充原陈述内容的,应在每页修改或补充处签字或按

指纹。被询问人核对《询问笔录》无误后,应逐页签字或按指纹

确认,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“已核对,以上内容与我所述一致”。

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按指纹的,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笔录

上签字并注明情况。

— 11 —

(五)责令改正

除情节轻微、当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情形外,行政机关实

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,

并在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或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一并表述。

(六)对涉案物品抽样检验

1. 案件稽查不受抽样数量、抽样地点、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

合法资质等限制。

2. 现场取样,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,详细记录抽样信息。

并请被抽样人在《抽样记录》等文书上签字(或盖章)。

3. 依法向被抽样人送达《检测/检验/检疫/鉴定期间告知书》

《检测/检验/检疫/鉴定结果告知书》等文书,书面告知被抽样人

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。并请被抽样人在相应《送达

回证》上签字(或盖章)。

(七)涉刑移送

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,应及时填报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》,

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

理,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。

(八)限期提供材料

对与案件关联性强的材料,应当让当事人限期提供,填写《限

期提供材料通知书》。

注意:

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危害

— 12 —

人体健康的食品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召回或停止经营的,市场监

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。

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

关要求,办案人员应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。

办案人员应准确填写现场检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,填写

或勾选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,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

托人签字确认。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难以到场的,

可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员或陪同人员签字确认,并注明情况。

五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

调查取证结束后,办案机构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撰写《案件

调查终结报告》,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,连同案件材料

交由审核机构审核。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》应包括以下内容:

1.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;

2. 案件来源、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;

3.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;

4. 违法行为性质;

5. 处理意见及依据;

6. 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
六、案件审核

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,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。

法制审核由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。

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。市场

— 13 —

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,由派出机

构负责案件审核。

案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:

1. 是否具有管辖权;

2.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;

3.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、证据是否充分;

4. 定性是否准确;

5.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;

6. 程序是否合法;

7. 处理是否适当。

审核机构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个工作日(特殊情况经部门负

责人批准可以延长)内完成审核,制作《案件审核/法制审核表》

连同案卷材料送办案机构。

七、处罚告知

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后,办案机构收到退回案件材料,对于拟

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,制作含行政处罚建议、行政处罚告知的《行

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》报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
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办案人员应制作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

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

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、申辩权。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

证范围的,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并请当事人在

《送达回证》上签字(或盖章)。

— 14 —

八、陈述申辩和听证

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,办案机构指定案件承办人以外的本

机构其他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,

提出书面复核意见。

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,办案机构应负责受理,并在3个工

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员报分管领导指定法制机构或其他机构人

员负责组织听证。指定听证主持人后办案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

案卷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。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

案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、地点,并应当于

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(送达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

书》),并按期组织听证。

听证过程原则上进行听证视频录像。听证应当进行全程记

录,制作《听证笔录》。《听证笔录》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

误后,由其当场签名或盖章。当事人、第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,

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。笔录需要更正的,涂改部分由要求

更正的人员以签名、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。

听证结束后,听证主持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《听证报告》,

由听证主持人、听证员签名,连同《听证笔录》送办案机构,由

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。

九、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

对涉及下列处罚的案件,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

决定:

— 15 —

1. 拟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;

2. 拟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,降低资质或吊销

许可证或执照的;

3. 涉及重大公众利益、重大安全问题或有重大社会影响,案

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;

4. 调查处理意见和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;

5.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;

6. 其他依法应当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。

十、处罚决定

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应当填写《行政处理决定

审批表》,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并

加盖本部门印章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:

1.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、地址等基本情况;

2. 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事实和证据;

3. 当事人陈述、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;

4.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;

5.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;

6. 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;

7.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

日期。

备注: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。

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从业禁止、罚款等行政处罚事项,可

— 16 —

以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相关事实和证据、处罚内容和

依据、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,一并作出处罚。

十一、送达

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时,办案人员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

付当事人。当事人不在场的,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场监管总

局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

的规定执行。

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,应当依法送达相关责

任人。

十二、执行与结案

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

的,当事人应在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十五日内,通过

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

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:

1. 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;

2. 当场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

千元以下罚款,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;

3. 在边远、水上、交通不便地区,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通过

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,经当事人提出的。

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,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

门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。

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,应当提

— 17 —

出书面申请。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,案件承办人员填

写《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》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的期

限;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

行政处罚决定的,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发送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

催告书》,当事人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》十个工作日

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

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办案机构应当在十

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,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

予以结案:

1.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;

2.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;

3. 案件终止调查的;

4. 作出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第一款

第二项至五项决定的;

5.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。

十三、立卷归档

结案后,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

立卷归档。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、材料齐全、规范有序。

案卷可以分正卷、副卷。正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:

1. 立案审批表;

2.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;

— 18 —

《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(一)》

食 品 安 全 执 法 办 案 指 南 ( 一 )

市场监管总局

目 录

适用范围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2

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指南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3

一、违法行为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3

二、调查内容及技巧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3

(一)调查取证要点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3

(二)调查技巧及注意事项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4

三、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5

(一)案件定性依据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5

(二)案件处罚依据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5

(三)案件裁量运用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7

食品标签说明书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指南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8

一、违法行为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8

二、调查内容及技巧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8

(一)线索核查要点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8

(二)调查取证要点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28

(三)初步结论的作出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2

三、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2

(一)案件定性依据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2

— 21 —

(二)案件处罚依据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4

(三)案件裁量运用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4

— 22—

适用范围

本指南不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行政执法,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:“食品

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

辖市制定。”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规或政府规章出台本

辖区的执法指南,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。

— 23 —

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指南

一、违法行为

1.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;

2.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;

3.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;

4. 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

事食品经营活动。

二、调查内容及技巧

(一)调查取证要点

1. 确认违法主体。查看《营业执照》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及

相关资质证明;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;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填

写字号(姓名);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上

的姓名。调取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(现场陪同人员)身份证明。

2. 经营现场取证。记录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的地理

位置、经营面积和布局。对食品经营场所、贮存场所依法查封;

对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

原料等物品依法实施查封、扣押,现场拍照或摄像取证。调查食

品经营者及岗位从业人员,核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起

因、起始时间,销售的食品种类、数量、进销价格、库存食品的

— 24 —

数量、价格等。查阅、复制食品进销合同、票据、账簿或电子数

据等相关资料,核实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。

3. 违法经营的食品有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,应及时

实施行政强制措施,并依法开展抽样检验工作。

4.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还应注意核查从事接触直接入

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。

5. 食品经营行为门槛较低,应注重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,引

导从业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。

(二)调查技巧及注意事项

1. 经营的食品有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,应及时开展

执法抽检,必要时商请检验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从快检验。

2.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,存在阻挠、抗拒执法的情况,

为方便进入检查现场,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介入。

3. 现场如发现有侵权假冒行为的,应及时利用现场笔录、照

片、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,及时开展侵权假冒产品的辨认或鉴别

工作,涉嫌犯罪的,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。

4.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要注意全面收集违法行为主体涉案行

为是否具有从重、情节严重、从轻、减轻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

形,为后续案件自由裁量奠定基础。

5.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注意收集违法主体有无在一年内累计

三次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

业、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证据,如存在前述情形,还要依据《中

— 25 —

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罚。

6. 在案件调查中,如果违法行为主体属于食品经营企业等单

位,要考虑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故意实施违法、违法行为性质恶劣、

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,如符合上述情形,应依据《中华

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相关人员予

以行政处罚。

三、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

(一)案件定性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“国家对

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从事食品生产、食品销售、餐饮服

务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”

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“食品经营许

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,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

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。”

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“食品

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,应当在该食

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,向

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。”

(二)案件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“违

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,

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,由

— 26 —
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

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

备、原料等物品;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

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

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。”

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“食品

经营者地址迁移,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,未

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,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

满,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,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,

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

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。”

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“食品

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,食

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

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

给予处罚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

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、减轻或者不予行

政处罚:(一)主体业态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,但食品安全风险

等级未升高的;(二)增加经营项目类型,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

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;(三)违法行

为轻微,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;
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”

— 27 —

(三)案件裁量运用

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,应当综合适用法律、法规、

规章规定的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,认真衡量主体情况、

责任过错、危害程度、社会心态、公众情绪等因素,科学确定处

罚幅度,一般来说要考虑以下情形:

1. 当事人是否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条、

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殊主体;

2. 当事人是否存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

条、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;

3. 当事人是否存在市场监管总局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

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,或所在地省级

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明确的情形;

4. 违法情形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首违不罚、轻微免

罚、轻微减罚清单所列情形;

5. 符合其他应当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规定的。

— 28 —

食品标签说明书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指南

一、违法行为

1. 食品标签不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

则》(GB 7718)的规定,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

成误导的;

2. 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存在瑕疵,

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。

二、调查内容及技巧

(一)线索核查要点

1. 核实案件是否属于标签类案件,是否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。

2. 属于标签类违法行为的,进入调查取证环节。

3.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,同时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。

(二)调查取证要点

1. 确认违法主体。查看《营业执照》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《食

品经营许可证》及相关资质证明;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;有字

号的个体工商户填写字号(姓名);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

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。调取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(现场陪同

人员)身份证明。

2. 现场检查笔录

— 29 —

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载明以下事项:

(1)现场检查的时间、地点和办案人员姓名、执法证号等。

(2)违法相对人的主体资质情况,包括持有证照情况,经

营范围;法定代表人和陪同检查人员身份信息情况,及现场发现

主要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数量及身份信息情况。如违法相对人设

立了组织机构或进行了职责分工,还应记录质量控制等相关部门

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和个人信息情况。

(3)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涉及违法相对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

的情况。包括:成品库房情况、销售现场情况、涉案物品情况(存

放位置、数量等)、票据(包括相关的各种合同、进销存票据、

生产记录、销售记录、账目记录、收支发票、销售范围资料等)、

电脑中的相关资料等。

(4)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客观危害程度,包括涉

案食品的标签标示内容,实施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、具体地点,

涉案食品的数量、单价、货值金额、销售金额、违法所得等。

(5)查封扣押物品情况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情况。

3. 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

(1)调查询问的时间、地点和办案人员姓名、执法证号、

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企业授权被调查人接受调查的情况。

(2)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,包括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

产许可证、经营许可证情况。

(3)询问调查涉案食品生产环节情况。包括:涉案食品生

— 30 —

产情况;生产涉案食品的名称、数量、库存数量、生产时间、生

产批次等;标签购进数量、使用数量、库存数量、贮存位置、经

手人(包括接收人、领用人、使用人)情况;销售记录、账目记

录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文件。

(4)询问调查涉案食品经营环节情况。包括:购进数量、

价格、购进渠道;是否进行进货查验并进行相关记录;是否取得

生产商资质、出厂检验报告、产品合格证明、购销合同、支付价

款和取得发票情况等。

(5)违法行为客观危害性程度的基本情况。包括:实施违

法行为的持续时间、销售区域、受影响人群等。

(6)当事人对于违法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(是否明知)的

情况。包括:当事人是否知晓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食

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)中“食品标

签”的禁止性规定;当事人是否曾经收到标签的投诉举报、是否

因标签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、是否对涉案食品主动召回等;生产

销售人员在办案人员检查时,是否有逃跑、抗拒检查等行为等。

4. 证人证言

在需要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可向当事人以外的人员了解案

件有关情况,取得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,从而帮助行政

机关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经过、违法行为实施人、相关责任人员

及其他内容。

固定证人证言的相关要求:

— 31 —

(1)写明证人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职业、住址等基本情况。

(2)有证人的签名,不能签名的,应当以按指纹或盖章等

方式证明。

(3)注明出具日期。

(4)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。

5. 涉案食品

取得涉案食品的,应当附有查封扣押、先行登记保存、检验

(检测、检疫、鉴定)等情况。包括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》

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《场所/设施/财物清单》《检测/检

验/检疫/鉴定期间告知书》《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》等相关文书。

如果不能取得涉案食品,则至少应取得涉案食品的标签或标

签照片,由当事人签字确认。

6. 购销合同、票据和相关记录

(1)食品生产环节:标签的购进合同和票据,成品销售记

录等。

(2)食品销售环节:购销合同、供应商证照资质、产品资

质、进货(查验)记录、销售记录、销售价签、销售发票、会计

账册、收支凭证等书面材料。

7. 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

8. 执法照片及视听资料

(1)执法照片。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照片、现场检查

情形照片、涉案食品照片、涉案食品标签照片。执法照片应当注

— 32 —

明拍摄的具体时间、地点,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。

(2)视听资料,是指以录音、录像所反映的声音、形象、

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。主要包括:当事人监

控录像显示关于生产、销售涉案食品的视听资料;执法记录仪、

录像设备、录音设备记录的有关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及有关违法

行为的通话录音等。

(三)初步结论的作出

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作出初步判断,并依据处罚程序完成下

一步工作。

三、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

(一)案件定性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“预包装食品的

包装上应当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(一)名称、规格、

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(二)成分或者配料表;(三)生产者的名

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(四)保质期;(五)产品标准代号;(六)

贮存条件;(七)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;

(八)生产许可证编号;(九)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

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。

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,其标签还应当标明

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。

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条“食品添加剂应当

— 33 —

有标签、说明书和包装。标签、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

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、第八项、第九项规定的事项,以及食品

添加剂的使用范围、用量、使用方法,并在标签上载明'食品添

加剂’字样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一条“食品和食品添

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

治疗功能。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负责。

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应当清楚、明显,生产日

期、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,容易辨识。

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,不得上

市销售。”

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“认

定标签、说明书瑕疵,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

性、当事人的主观过错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

款规定的标签、说明书瑕疵:(一)文字、符号、数字的字号、

字体、字高不规范,出现错别字、多字、漏字、繁体字,或者外

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、字高大于中文等的;(二)净含量、

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,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

食品,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;(三)食品、食品添加剂以

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;(四)营养成分表、配

料表顺序、数值、单位标示不规范,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

— 34 —

隔、'0’界限值、标示单位不规范的;(五)对有证据证明未

实际添加的成分,标注了'未添加’,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

量的;(六)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,不影

响食品安全,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。”

(二)案件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

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

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

添加剂,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料等

物品;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

的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

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

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:……(二)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

品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、食品

添加剂;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“生

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

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

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二千元以下罚款。”

(三)案件裁量运用

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,从轻或减轻处罚的

裁量应当综合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罚。

来源: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、市说新语、食药法苑、行稳致远法务团队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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